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軟件正版化工作,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所有使用正版軟件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計算機軟件包括用于辦公的操作系統、辦公軟件、病毒防護軟件等軟件。
第四條??計算機軟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保管”的方式實施管理。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設專人負責計算機軟件的安裝、使用、維護、報廢工作,指定專人擔任系統管理員,遵循“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章??軟件的購買
第五條??為提高計算機軟件使用效率,避免重復投資,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根據實際使用需要,調配計算機軟件,具體管理工作設專人負責。
第六條??所有軟件的購買,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軟件需要情況進行摸查,并在編制第二年工作預算時,將軟件購買項目列入經費使用計劃之中。
第七條??申請批準后,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進行軟件采購,購買的計算機設備辦公設備必須符合預裝正版操作系軟件的要求,操作系統版本必須符合實際工作需求,更新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同時安排必要的軟件購置資金。
第八條??申請購買的正版軟件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軟件的版本問題存在爭議,未有最終司法判決的。
(二)軟件含有計算機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或其他辦公設備安全的。
(四)申請購買的軟件的版本為試用版、測試版、體驗版等非正式、非完整版本,或明顯過低,不能滿足辦公需要的。
第三章??軟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保護知識產權意識,自覺使用正版軟件,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者授權的情況下,對其擁有著作權的軟件進行復制、再分發。
(二)擅自或要求他人安裝盜版軟件并使用。
(三)超越授權許可的要求擴大軟件的安裝范圍。
(四)故意改變計算機軟件權利管理信息。
第十條??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設專人負責統籌正版軟件的管理,正版軟件作為固定資產,并實行臺賬管理,即對各類正版軟件進行登記,內容包括軟件名稱、版本型號、用途、數量、領取人、領用人、單價情況等。由專人妥善保管軟件介質、說明書、使用許可證等資料。
第四章??考核評議
第十一條??辦公室將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軟件正版化的完成情況作為其整體工作評議考核的重要部分,定期對各科室、各單位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二條??考核內容包括:
(一)軟件正版工作的摸查工作。
(二)正版軟件的采購情況。
(三)正版軟件的安裝驗收情況。
(四)正版軟件的資產管理情況。
(五)正版軟件的年度使用情況的匯報材料。
(六)正版軟件長效使用工作機制的建設情況。
第十三條??考核采取書面審查和上機勘驗相結合的形式,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每半年向辦公室按照考核內容匯報相關情況,具體評議辦法以每年制定的年度考核表為準。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考核按照評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對于被評為“不合格”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相關責任人要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各科室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的,由委黨組責令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